旧组织工作
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1-07-07 浏览次数:49
各学院党委、后勤服务集团党委、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粤组通[2008]8号“转发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”精神,现将新的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:
1、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的交纳党费基数为:省财政发工资单上的第一栏“岗位工资”、第三栏“薪级工资”、第九栏“职务岗位津贴”之和减省财政发工资单上的“所得税”。 (1栏+3栏+9栏-所得税=党费基数)
交纳党费标准为:党费基数(税后)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”
2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以省发工资单的第一栏“基本离退休费”、第三栏“原职务(岗位)津贴(补贴)”之和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3、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4、各单位校发工资人员、外聘人员、人才租赁人员中的党员,交纳党费参照上述各类人员的收缴规定。
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。请各基层党组织按照通知规定,认真做好本单位党员同志的党费收缴工作。如遇调整工资,请各位党员同志自觉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,各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要做好党费收缴检查督促工作。
党委组织部
2008年4月17日